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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检测(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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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认证监管职责,不断增强认证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认证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监管职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认证监管职能主要包括:
(一)开展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认证从业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二)开展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开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CCC认证违法行为;
(五)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有机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六)受理对认证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七)负责其他认证活动监管和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认证监管机制
(一)市场监管总局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监管工作。组织总局层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国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全国范围认证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重大案件查处,管辖或授权管辖对认证从业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资质等能力罚、警告等申诫罚的违法案件,管辖或授权管辖认证从业人员违法案件。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辖区内认证监管工作。组织省级层面的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辖区内认证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协调辖区内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案件查处,管辖总局交办的认证违法案件。
(三)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
负责辖区范围内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管辖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外的认证违法案件。
(四)加强上下协作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本级检查时,可以将检查任务交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或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决定。
三、严格依法履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履职尽责,突出重点,不断加强认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一)在对认证从业机构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采用从业机构现场检查、档案检查、获证组织查验、获证产品抽查等形式单独或组合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虚假认证,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或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等行为。同时,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对认证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到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到获证组织查验等方式。可结合对认证机构监督一并开展。重点查处:审核员、检查员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和记录,收取企业礼金等行为。
(三)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监督时,可采用对相关企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在对列入CCC目录内产品进行监督时,可采取对CCC目录内产品生产、销售、进口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进行检查等方式。重点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以及CCC证书撤销之日起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行为。
(五)在对有机产品进行监督时,可采取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和对有机产品进行抽查等方式。重点查处:伪造、冒用、买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获认证但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创新监管手段
(一)实行分类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从业机构、获证产品及组织等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认证监管事项纳入统一的省级抽查事项清单,依托“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原“认证综合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省级认证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包括认证从业机构、获证产品及组织等,并实施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本辖区认证检查人员名录库,可吸纳相关行业专家参与,满足认证专业性抽查要求。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尽量合并安排。
(三)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总局统筹建立和完善认证失信“黑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依法对严重失信的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四)建立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以“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由总局统筹建立对各类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关键信息的收集、监测和大数据分析机制,基于对认证异常活动和认证风险的监测结果,建立预警通报和结果共享的机制,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大数据监管的优势,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监管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要结合本通知和各地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监管措施,稳步有序推进认证监管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认证监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强化、优化和稳定认证监管队伍。要将认证监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认证监管队伍。
(三)加强社会宣传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认证市场监管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发布预警提示,提高认证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认证监管信息报送工作,每年至少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一次认证监管工作情况(包括进展成效、存在问题、意见建议、案件查处和典型案例等),便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情况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总局。
2019年5月14日
〔2019年第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证照分离”的总体要求,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 — 2019)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监特设〔201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
1.生产单位许可。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其中,符合附件1规定项目的持证单位,可按换证申请,否则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申请。
4.2019年6月1日后的申请。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进行申请。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对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不同许可机关实施的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子和阀门、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电梯和起重机械(桥式、门式、流动式、门座式)制造许可项目中的多个子项目时,可一并向层级高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5.许可变更。原许可有效期内的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许可项目需增项的(含2019年6月1日后申请和6月1日前未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办理,原许可证应当一并换证。其中如有总局实施的,符合上款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总局一并提出申请;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增项与换证申请,并在取得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有效期内的原证书。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生产单位可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对原许可证书进行变更。
6.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2019年6月1日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交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是否设计压力容器。对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和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设计能力进行确认或评审,满足新许可规则要求的,颁发制造许可证书;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无需注明;不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注明“设计外委”;不完全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按产品注明限制范围。制造单位的设计能力审查在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时进行,不单独按增项受理。
2019年6月1日后取证(换证、增项)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或需要对外提供压力容器设计服务的制造单位,应当单独向总局提出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申请。单独申请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等同于设计单位,与其制造许可证书项目无关,在其取得的制造证书上注明“设计许可单独取证”。
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能力或单独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
对目前同时持有设计许可证和制造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同的制造单位,如果仅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为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7.超大型中低压容器现场制造许可。2019年6月1日后,A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现场制造分片式超大型中低压容器(以下简称超大型容器);其他现场制造超大型容器的单位,除具备A2级或D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外,还应当同时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2019年5月31日前已有现场制造业绩的单位,换证时在证书上注明含现场制造。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当在首次现场制造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确认其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后出具报告,发证机关在证书上注明含现场制造。
二、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8.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要求。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时,符合附件1的项目,生产单位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产品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和需要进行整改,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以及有逃避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行为的或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生产业绩数量不满足要求的生产单位,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9.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评要求。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当对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总局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具体要求可在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下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制订本级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要求。
三、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10.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过渡期。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印制需要,设定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分类与项目》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发证机关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分类与项目》继续颁发旧版证书(即旧证书、新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部颁发新版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对2019年6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发证且申请作业项目资格许可已取消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因作业项目取消,不再发放证书。自2019年6月1日起,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复审,证书遗失、损毁的不再补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取消作业项目资格许可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11.作业人员新旧版证书转换。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复审时应当更换新版证书。发证机关依据《分类与项目》并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并颁发证书,对《分类与项目》中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换发证书。
12.已受理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发证。2019年6月1日前,总局已经受理的无损检测人员I级、II级(RT、UT、MT、PT)的资格申请,由总局负责完成其考核发证工作。
13.考试机构和题库。发证机关应当将所确定的考试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申请人参加考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据作业人员考试大纲,组织考试题库建设或者采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启用新题库。
14.发证信息上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将实施许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总局“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www.cnse.gov.cn)同步公示,供公众查询。
四、其他
15.无需许可的事项。对于按新许可要求无需进行许可且已经受理并未发放证书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终止许可程序,并告知申请者不再纳入许可范围,提醒其加强管理。2019年6月1日后车用气瓶安装无需许可,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继续实施监督检验,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核人员考试。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条件和能力评审时,应当统一使用考试平台对被评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进行现场考试,合格分数为70分。对已持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证的人员,继续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执行。
17.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修订前,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阻火器,其他非金属材料管与管件、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管件、其他非金属阀门,分别由取得DGX(压力管道用钢管)、DYX(有缝管件、无缝管件)、DYX(阻火器)、DJX(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与管件)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18.A级锅炉部件。原持有膜式水冷壁项目的单位可以制造各类膜片式的受热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已把A级锅炉部件许可范围中的膜式水冷壁调整为膜式壁。
19.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机电类特种设备,以及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再进行型式试验备案,相关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上传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http://xssy.cpase.org.cn:8080/eqptest/)进行公示,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确定的范围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20.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制造许可过渡期1年,2020年6月1日起,从事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制造的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取得制造许可。对申请单位具有近5年内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相应项目承建业绩,在2020年1月1日完成许可现场鉴定评审的,查验相应项目,对试制造样机不做要求。
21.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通过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原制造许可证于2020年6月1日失效。相关单位应当于2020年6月1日前按照新许可要求通过鉴定评审后取得相应许可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制造活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新版实施规则转换及过渡期要求
(一)实施时间
www.hnamit.cn 河南阿米特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0年第1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现予公布。
为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重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一并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21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及代码 |
一、电线电缆(3种) |
1.电线组件(0101) |
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 |
|
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 |
|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 |
4.插头插座(0201) |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 |
|
6.器具耦合器(0204) |
|
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 |
|
**8.熔断体(0205、0207) |
|
三、低压电器(2种) |
**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 |
**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 |
|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
**11.小功率电动机(0401) |
五、电动工具(3种) |
*12.电钻(0501) |
*13.电动砂轮机(0503) |
|
*14.电锤(0506) |
|
六、电焊机(4种) |
*15.直流弧焊机(0603) |
*16.TIG弧焊机(0604) |
|
*17.MIG/MAG弧焊机(0605) |
|
*18.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 |
|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 |
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 |
20.电风扇(0702) |
|
21.空调器(0703) |
|
**22.电动机-压缩机(0704) |
|
23.家用电动洗衣机(0705) |
|
24.电热水器(0706) |
|
25.室内加热器(0707) |
|
26.真空吸尘器(0708) |
|
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 |
|
28.电熨斗(0710) |
|
29.电磁灶(0711) |
|
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 |
|
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 |
|
32.微波炉(0714) |
|
33.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 |
|
34.吸油烟机(0716) |
|
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 |
|
36.电饭锅(0718) |
|
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 |
|
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18种) |
38.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
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
|
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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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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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电子琴(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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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微型计算机(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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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便携式计算机(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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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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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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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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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扫描仪(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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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服务器(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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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传真机(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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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无绳电话终端(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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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移动用户终端(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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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数据终端(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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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多媒体终端(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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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电源(0807、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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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照明电器(2种) |
56.灯具(1001) |
57.镇流器(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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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 |
58.汽车(1101) |
59.摩托车(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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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电动自行车(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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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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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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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 (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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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汽车安全玻璃(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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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汽车安全带(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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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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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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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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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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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车身反光标识(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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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农机产品(2种) |
71.植物保护机械(1401) |
72.轮式拖拉机(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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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消防产品(3种) |
73.火灾报警产品(1801) |
74.灭火器(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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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避难逃生产品(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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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安全防范产品(2种) |
76.入侵探测器(1901) |
77.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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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材产品(3种) |
78.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 |
79.瓷质砖(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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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建筑安全玻璃(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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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儿童用品(3种) |
81.童车类产品(2201) |
82.玩具(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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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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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防爆电气(17种) |
84.防爆电机(2301) |
85.防爆电泵(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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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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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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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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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防爆变压器类产品(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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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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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防爆插接装置(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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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防爆监控产品(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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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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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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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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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防爆附件、Ex元件(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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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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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防爆传感器(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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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安全栅类产品(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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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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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 |
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 |
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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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 |
注:*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
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进口贸易,提高监管效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以下简称《参考表》),现予发布。
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具体描述与界定,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相关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为准。《参考表》中的商品编号仅供参考,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
1.新许可要求实施后的申请。2022年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新许可要求规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2.生产单位许可。2022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受理换证。
3.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22年5月31日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工作,并按照《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
4.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2022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许可事项,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在2022年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
5.许可变更。2022年6月1日后,申请增项或者制造地址、充装地址变更等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放许可证书。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在取得新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原证书或相应许可项目。对仅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由原发证机关实施,原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和许可范围均保持不变。
二、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6.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要求。生产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的;产品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或要求进行整改的;有逃避制造监督检验或安装监督检验行为的;本许可周期许可范围内的生产业绩不满足许可规定数量的;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持有的许可证是经自我声明承诺换发的。
7.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评要求。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当对照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总局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具体要求可在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下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制订本级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要求。
三、其他许可要求
8.锅炉制造许可。在实施锅炉制造单位许可中,许可证书需要标注限制具体产品范围的,产品范围应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的项目限制范围。其中,锅炉部件不应超出《目录》中规定的锅筒、集箱等6个部件的范围;《目录》或《规则》中未列出的产品种类一般不作为限制范围。
9.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具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或者同时具备分析设计(SAD)的许可条件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可以按制造增项提出申请或者与制造许可一并提出申请。现场评审时,每名规则设计或分析设计的审批人员均应准备至少1套相应的设计文件。
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压力容器规则设计或者分析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规则设计或者分析设计评审时,应当对相应设计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理论考试或者非现场理论考试。设计审批人员应当统一使用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试平台(http://cnse.samr.gov.cn)进行理论考试,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作为评审报告附件提交给发证机关。
10.超大型压力容器现场制造。有制造业绩但未到换证期限、或者没有制造业绩的制造单位进行首次现场超大型压力容器制造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确认其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并出具报告,发证机关在证书上备注“含现场制造”,换证时证书上保留该备注。
11.充装单位许可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编号统一规定为TS9211***-20**,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统一规定为TS4211***-20**。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增加充装介质应当按《规则》“注C-11”和“注D-7”中对换证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增加充装地址的按取证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12.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要求。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无缝钢管、焊接钢管、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非金属材料管、无缝管件、有缝管件、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非金属管件、金属阀门、非金属阀门、金属波纹膨胀节、旋转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金属密封元件、非金属密封元件、防腐管道元件、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以及安全附件中的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爆破片装置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未通过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书的,不得出厂。
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修订前,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阻火器,其他非金属材料管与管件、其他非金属阀门,分别由取得DGX(压力管道用钢管)、DYX(有缝管件、无缝管件)、DYX(阻火器)、DJX(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与管件)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13.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应当由型式试验机构上传到全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http://cnse.samr.gov.cn)进行公示。
14.进口压力管道元件许可。根据前期试点情况,自2022年6月1日起,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A1、A2、B)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
15.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机电类特种设备,以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再进行型式试验备案,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确定的范围,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通过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原制造许可证不再有效。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新许可要求通过鉴定评审后取得新许可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制造活动。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生产单位可按新许可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并提交到相应的许可机关。许可机关依据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办理原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原型式试验备案的证书于2023年6月1日后作废。
16.作业人员证书。2019年6月1日前发放的作业人员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复审时应当更换新版证书。发证机关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并颁发证书,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换发证书。
17.人员发证信息汇总上传。为便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在全国跨省通办,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将本地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汇总上传到总局“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cnse.samr.gov.cn)同步公示,供公众查询。
18.无需许可的事项。对于2022年6月1日起无需进行许可且已经受理并未发放证书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终止许可程序,并告知申请者不再纳入许可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此件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
2020/04/06 10:12:22
2020/04/06 10:12:44
2020/04/06 14:54:37
2020/04/18 11:19:40
2020/05/02 21: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