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特种设备许可证办理 >>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咨询
详细介绍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业务范围:
1.固定式压力容器
(1)大型高压容器(A1)
(2)球罐(A3)
(3)非金属压力容器(A4)
(4)超高压容器(A6)
(5)其他高压容器(A2)
(6)中、低压容器(D)
2.移动式压力容器
(1)铁路罐车(C1)
(2)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C2)
(3)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
3.氧舱(A5)
4.气瓶
(1)无缝气瓶(B1)
(2)焊接气瓶(B2)
(3)特种气瓶
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条件
基本条件
1.1 人员
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专项条件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本附件表 C-2 所列理工类相关专业的学历与工程类技术职称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
(2)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
(3)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5)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
(6)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附件 C1.2 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A4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 C-3 的要求。
1.1.3 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见表 C-4要求。采用焊接机器人的,相应许可级别的持证焊工人数可减少 1 人。
1.1.4 无损检测人员
(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的,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表 C-5 的要求;
(2)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 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
1.2 工作场所
(1)具有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并且具有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具有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